作为一名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解答如下: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生命权。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公民享有健康权。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的健康权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知情同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和诊疗方案,并基于医生提供的信息自主决定治疗方案。
4、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的诊疗信息应得到保护,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患者的义务:
1、配合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应配合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治疗措施。
2、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3、支付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不得侵犯医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不得侵犯医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人身安全等。
5、就医记录和证明材料的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患者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就医记录、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
在具体的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会因案情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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