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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畴有哪些呢?

大律师网 2023-09-1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军婚夫妻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同时也需遵守军队的特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军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畴有哪些呢?

  军婚夫妻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同时也需遵守军队的特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军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呢?

  军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军人婚姻期间所得的工资、津贴、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收益。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退役金、离退休金等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如果是婚前就获得的,也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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