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特定: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机构通常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认证的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而患者则是指因为诊疗活动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自然人或其近亲属。
2、客体特定:医疗纠纷的客体是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医疗行为通常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医疗纠纷的后果则是指因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患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如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死亡、财产损失等。
3、内容特定:医疗纠纷的内容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是否给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身体和财产损失。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给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身体和财产损失,那么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4、处理程序特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调解、鉴定、诉讼。调解是指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鉴定是指由专门的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诉讼则是指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医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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