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要求必须做过错鉴定。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在是否属于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医院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鉴定。如果已有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或过失,则无需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投诉医院需要打当地的卫生局电话投诉,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卫生热线12320。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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