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按照一定顺序排列,并注明证据名称和证明对象。
3、证人证言。申请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申请人可以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但应当注明资料来源、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咨询应该去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需要法律援助,也可以到地方的司法部门咨询。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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