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不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有效的。如果未被撤销,该合同则自始至终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包括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2、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即使经过撤销,其效力也不能恢复。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3、行使方式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这种权力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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