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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时对方不配合要怎么处理?

大律师网 2023-11-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离婚协议载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拒不协助过户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离婚房产过户时对方不配合要怎么处理?

  离婚房产过户对方不配合处理方式如下:

  1.离婚协议载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拒不协助过户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都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离婚后房产不过户会有什么影响?

  有影响的,如果离婚协议中写明了房子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就需要到房屋登记中心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这样才享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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