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紧急情况下超出当时条件下最佳医疗水平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导致不良后果的。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患方自愿实施治疗为前提的正当医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7、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如战争、地震、火灾、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良后果。
8、不属于医疗服务意外的其他情形。
以上免责情形仅适用于减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而不是完全免除其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则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的法律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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