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发现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的,患者可以到该医院的指定部门或卫生局进行举报投诉的。面对过度医疗时,患者应当收集好自己的问诊资料、病历、收费单等相关证据,然后到该医院设立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是指定部门”去进行反映投诉。患者也可以到达该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去投诉。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过度医疗】: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疗的侵权行为有:
(1)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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