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征地行为一般是征收。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征收是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而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开发商并不符合征用的主体要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用和征收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区别:
1、法律效果: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而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
2、适用对象: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而征用则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
3、适用条件: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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