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写申请报告,直接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即可。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如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3、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的,需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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