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刑法中设立了多个罪名来惩治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签订虚假合同价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罪等。这些罪名在认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这些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非法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使国有资产脱离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导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损失,危害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则属于间接故意;如果不知道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实施了某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非法处置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私分国有资产;违反有关规定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国有资产;虚报亏损或者假破产真逃债;转移国有资金;擅将国有资产用于借贷或者担保;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从事合作经营或者为他人进行担保;侵占、挪用国拨款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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