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去申报的,则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等可依法去申报。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果您对工伤致残鉴定结果不服,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查阅《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您对鉴定结果不服时的权利和申诉程序。
2、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沟通:您可以与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联系,了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理由,并询问是否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3、申请再次鉴定或重新鉴定:如果您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等。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您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了解您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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