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一定需要证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不是必须提交证人。
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劳动者有义务进行举证,包括劳动关系、受伤事实,以及目击的证人。如果不能排除系个人原因所致的行为,又符合法定的工伤情形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2、受理申请:人社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人社局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
4、作出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后,人社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5、送达决定:人社局会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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