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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大律师网 2024-01-08    10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这里的规章制度包括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如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关于“医疗事故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的问题,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医疗事故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在医疗事故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擅离职守:医护人员在岗位上擅自离开,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医护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为急需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可能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或丧失救治机会。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医护人员未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医疗,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伤害。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医护人员在执行医疗操作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查对、复核,导致医疗操作失误,给患者带来损害。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医护人员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和健康风险。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医护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可能导致患者的损害和死亡。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其他未列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例如不按规定进行病历记录、遗失重要医疗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怎么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是关于“医疗事故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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