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贩卖烟丝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卷烟、复烤烟叶、烟丝、和雪茄烟这几种烟草制品都称为烟草专卖品,这些产品都属于烟草行业里面的专卖品。我国现在对烟草这一行业的专卖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等各种贩卖情况都依照我国的法律实行了特有的专卖管理,没有得到过国家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私人贩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贩卖烟丝不论多少斤都是违法行为,未经许可贩卖烟草是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多少斤的规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如果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贩卖烟丝200斤,那么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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