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实刑后,如果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向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在劳动中同工同酬,获得相应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判实刑后并不是马上就会被收监,而是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才会被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送往监狱的时间有:
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后送往监狱的时间是刑事判决确定之后,但无正当理由不在宣判后三十日内送到监狱的,可以由法院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而不是立即收监。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刑罚前,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和监护人。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判的同时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对于其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的五日内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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