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有权了解医疗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病情、治疗方案、风险、费用等方面。同时,患者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并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费用等信息,并给予患者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考虑和选择。此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制或者诱导患者接受医疗服务。
如果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由于医学原因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权,那么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方面。
具体来说,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有权被告知这些信息。同时,患者也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医疗措施,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进行同意或者拒绝。
此外,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还包括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等情况的了解,并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接受医疗服务的决定。
总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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