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可以向全责方索要折旧费吗?

大律师网 2024-01-24    0人已阅读
导读:折旧费是针对固定资产的一种价值损耗的补偿。由于固定资产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磨损、消耗等,导致其原始价值逐渐减少。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价值平衡,需要将这种价值减少的部分进行折旧,并分摊到各个使用期间。那么可以向全责方索要折旧费吗?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可以向全责方索要折旧费吗?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全责,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折旧费用。对于发生车祸后,车主是否能够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理由是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虽已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机动车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事故机动车,估价显然比无事故机动车要低,这以价值的差额应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2、不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理由是对于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赔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到机动车本身状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损鉴定费一般由谁承担?

  车损鉴定费的承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或对定损金额有异议,投保人可有权委托公估机构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该费用属于确定损失的合理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

  另一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因此,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以上是关于“可以向全责方索要折旧费吗?”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