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行为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与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产品,且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使用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整体产品;
3. 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直接复制、模仿或者抄袭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外观专利侵权时如何进行有效抗辩?
在被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进行有效抗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非相似性抗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即不构成实质相似,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2. 专利无效抗辩:若发现涉案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等,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以此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手段。
3. 合理使用抗辩:例如,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若能证明自己对涉案专利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主张不构成侵权。
4. 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 合法来源抗辩:若被诉侵权人能证明其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则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销售该侵权产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关键在于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异同,以及是否在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外观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可能涉及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时,都应当严格遵守专利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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