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适的取保候审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是对保证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意在确保保证人能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职责,并能在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保证人还需要考虑其社会关系、道德品质、经济能力等因素。例如,保证人与被取保候审人之间的关系不宜过近,以免影响其监督效果;保证人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切实履行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此外,保证人的经济能力也是重要因素,因为在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逃匿时,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被拒后能否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是指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其暂时不在羁押场所等待诉讼终结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绝,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再次提出申请。
实践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如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如果首次申请被拒后,出现了新的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或者情况变化,比如疾病严重、怀孕、哺乳婴儿、高龄、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或者后续阶段提供了新的担保人或者保证金,使得嫌疑人、被告人更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完全可以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反复申请包括取保候审在内的各种变更强制措施。
2. 同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并未限制在申请被拒后不能再行申请。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指出:“对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虽然此条规定的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但同样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原则,即对已作出的决定并非绝对不可改变,若出现新情况或新理由,可以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
何种情况下会被取消取保候审资格?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羁押状态下等待审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取消取保候审资格,并对相关人员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或监视居住等。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按时到公安机关报到或者接受传讯;严重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表明其社会危险性增加,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 取保候审后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其他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4. 随着案件的进展,发现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已经消失,例如,原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但随着证据的进一步收集和固定,发现可能判处重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逮捕。”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确定合适的取保候审保证人是一个严谨且综合考量的过程,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在协助当事人选择取保候审保证人时,应充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并协助当事人寻找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士担任保证人,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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