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法院会选择执行终本处理?
法院选择执行终本处理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通过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都无法发现或取得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
2.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比如,已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或主要财产后,剩余债务仍然无法偿还。
3. 被执行人暂时丧失履行能力,且无恢复可能,或者等待其恢复履行能力需要较长时间,严重影响执行效率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财产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适用条件及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执行终本”与“执行终结”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差异?
“执行终本”与“执行终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两种不同状态,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1. 执行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明确、有效的财产线索,且通过法院查控系统也无法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一种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执行终本后,案件并未彻底结束,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终本具有潜在的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和持续的法律约束力。
2. 执行终结:则是指执行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执行程序完全、永久性地结束,不再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或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等。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对同一执行依据进行执行,即法律效力上为最终、不可逆的。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本处理并不意味着债权就此消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即使案件进入终本状态,律师也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搜集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恢复执行做好准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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