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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户过失导致的公租房损坏谁修?

大律师网 2024-02-17    0人已阅读
导读:在公租房租赁关系中,若租户因过失导致公租房损坏,一般情况下,应由租户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具体责任划分及处理方式需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执行。

因租户过失导致的公租房损坏谁修?

根据《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租户由于疏忽、不当使用或其他过失行为造成公租房的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也规定:“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承担哪些公租房维修义务?

在公租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维修义务主要限定在其合理使用房屋过程中因正常使用所导致的损耗或者损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如果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失或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的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因承租人日常生活使用(如水管堵塞、电器损坏等)或因其行为不当(如随意改动房屋结构、装修破坏原有设施等)造成的公租房损坏,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但对于因房屋自身老化、自然灾害等因素引起的非人为损坏,则一般不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

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也指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或者闲置,并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承租人在享受公租房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合理使用并维护好租赁的公租房。

公租房自然损耗维修费归谁?

公租房的自然损耗维修费用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根据规定,公租房的产权一般归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对于因正常使用导致的房屋自然损耗(例如:墙体老化、管道锈蚀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维修责任原则上应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超出正常损耗范围的损坏,则该部分维修费用应由承租人负责。同时,租赁合同中通常也会对房屋维修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如有明确条款规定自然损耗的维修责任归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2.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还会有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做出详细规定,例如《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这些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参考适用。

在公租房租赁期间,若出现因租户过失导致的公租房损坏情况,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约定,租户通常需要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租户在租赁期间妥善使用并维护公租房,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公租房所有权人或管理方,也应及时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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