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打击非法集资中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1. 预防监测: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非法集资行为。
2. 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
3. 宣传教育:政府有责任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4. 协调配合:各政府部门间需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非法集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同时,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
法律依据:
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是未经合法批准;二是以承诺回报为诱饵;三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资格:行为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进行集资活动。
2. 行为方式:通过公开宣传、推介,或者利用亲情、友情等关系,以各种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3. 许诺回报:对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货币、实物等形式的还本付息或其他投资回报。
4. 吸收资金的对象和范围:向超过30人(针对单位)或200人(针对个人)以上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也是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重要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全面履行预防监测、依法查处、宣传教育和协调配合等职责,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社会各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共同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