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被扣的期限主要取决于事故调查的进展和必要的检验、鉴定期限。一般来说,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检验或鉴定,并且得到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应超过65天。
具体来说,如果事故情节比较简单,调查结束并且相关鉴定工作完成后,通常可以在30天内取回车辆。这包括3天内委托鉴定,鉴定期限不超过20天,2天内送达鉴定报告,然后5天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如果事故情节比较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鉴定,那么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车辆被扣的期限可能会延长至70天。这同样包括3天内委托鉴定,但鉴定期限会延长至不超过60天,然后2天内送达鉴定报告,最后5天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不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以取车。
一般来说,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如果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这个期限不应超过65天。如果车辆已经完成了相关技术鉴定,并且交警队发出了车检报告,那么在报告发出的三日内,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并且对方没有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那么交警就得通知当事人取车。
不签字是违法的,因为交警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依法需要送达事故当事人。当事人是否签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但是会影响到事故认定书的生效时间。如果事故当事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合法合理,需要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过期则生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人(鉴定人)和本案的侦查人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不得作为侦查人员的规定。故应当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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