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能转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署名权的行使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前者即在作品上署作者真实姓名或者笔名,后者即不署名。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作者自己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而不能将这一权利转让给他人。因此,即使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这本身也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在其作品上有权署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等。
署名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创作事实而享有的身份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和永久性的特点。而著作权则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权利内容不同:署名权的主要内容是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著作权则更为广泛,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这些权利涉及到作品的使用、传播和收益等方面。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即作者可以选择在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而其他人则无权在作品上署名。而著作权的行使则更为复杂,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维权等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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