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在骗取出口退税链条中的地位对法律责任有何影响?
1. 主犯: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中,如果行为人起组织、策划、指挥或主要实施作用,则被认定为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2. 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链条中,从犯虽同样构成犯罪,但由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相对较小,其法律责任通常会低于主犯。
3. 胁从犯:若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参加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属于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胁从犯因其行为具有被迫性,在法律责任上一般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谋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谋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主体之间存在共同故意,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单证或其他非法手段,意图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认定此罪行的关键要素包括:
1.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需要有两人或以上形成共谋关系;
2. 主观方面: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取,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交易、伪造或者篡改出口退税凭证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4. 行为后果:其行为已经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秩序造成实际侵害,或者足以使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取。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一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对“共谋骗取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如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谋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需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行为后果等因素来予以认定。
共犯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对其法律责任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同的地位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责任分担原则。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共犯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划分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