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优先购买权在何时可以行使?
根据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租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转化为可销售房源。一旦公租房进入市场交易环节,即从租赁性质转变为产权性质,此时承租人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是在公租房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正式通知承租人房屋即将出售,并公示出售价格和条件之后,承租人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条:
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租赁期满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照届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或者部分产权,并在购房后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共有产权保障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 各地关于公租房管理和出售的具体办法,例如《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也有详细规定。
公租房租赁中何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公租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出租人决定出售该公租房时,依法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而设立,旨在维护承租人的居住稳定性和减少因房屋所有权变更带来的不确定性。
在公租房租赁中,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在:当政府或者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如公租房管理机构)决定出售公租房时,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在一定期限内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愿意购买且满足购买条件,那么他有权优先购买此公租房。
相关法条: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要出售已租赁的房屋时,应当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直接针对公租房进行规定,但各地关于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大多包含了公租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例如,《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9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注意,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城市和具体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来理解和执行公租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公租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公租房转为可售房源且得到正式出售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具体操作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执行,建议承租人在实际行使该权利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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