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实际抚养人能否取代亲生父母的法定地位?

大律师网 2024-03-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抚养人可以取得对被抚养儿童的部分或全部监护权,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亲生父母的法定地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彻底改变的。

实际抚养人能否取代亲生父母的法定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地位是固有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被他人取代。当亲生父母由于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遗弃或者虐待子女等情形,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际抚养人可以通过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方式,获得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在实际生活中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 同样,《民法典》第34条也规定了监护人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其中包含“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或者辞去监护职务”等情况下的监护权变更。

如何平衡事实收养与亲生父母权的关系?

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权的关系平衡问题主要涉及《民法典》中的“收养制度”和“亲权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与养父母产生新的亲子关系。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了亲生父母的一切权利,例如在特定条件下,如被收养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亲生父母仍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具体到实践中,一方面,尊重和保护事实收养关系的稳定性,确保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是首要原则。另一方面,也应适当考虑亲生父母的情感需求和合理权益,比如在非重大利益事项上,或者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仍有可能恢复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收养人不得虐待、遗弃被收养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4. 对于亲生父母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保护,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适用,保障亲生父母在必要时能为维护被收养人权益采取行动的权利。

事实收养关系何时可超越亲生血缘关系?

亲生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具有极高的地位,通常情况下,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在特定条件下,事实收养关系可能在某些特定权益的认定上超越亲生血缘关系。《民法典》虽严格规定了合法收养的程序,但同时也对事实收养关系进行了有条件的认可和保护。

当存在长期、稳定、公开的事实收养关系,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长期未得到履行,而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父母子女关系时,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考量,法院在处理相关权益纠纷时可能会将事实收养关系置于优先位置。例如,在遗产继承、抚养权争议等案件中,如果能证明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并符合一定条件,那么被收养人可能享有与合法收养相同的权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有证据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或者同居期间一方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4.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事实收养关系的效力进行确认,如在遗产继承、抚养权等案件中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尽管实际抚养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并行使相应权利、履行抚养义务,但在法律层面,他们并不能完全取代亲生父母的法定地位。亲生父母的身份及其对子女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仍然存在,除非通过法律程序(如收养)进行明确和彻底的转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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