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何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合同被对方实质拒绝履行?

大律师网 2024-03-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对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现出无法、不愿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可以视为合同被实质拒绝履行。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何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合同被对方实质拒绝履行?

1. 明示拒绝: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例如书面声明或口头告知其无法履行或不愿意履行合同,即构成明示拒绝履行。

2. 默示拒绝:虽然对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表明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已经显示出无法或无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比如,超过合理期限仍不履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根本无履行能力或意愿等,均可视为默示拒绝履行。

3. 对于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合同中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义务,若该类义务未得到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预期违约是否属于合同拒绝履行范畴?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虽未实际发生违约事实,但因其已明确表达了将来不会履行合同的意愿或其行为使得对方有理由相信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从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从理论上讲,预期违约应当属于合同拒绝履行的一种特殊形态。因为虽然履行期尚未到来,但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表示或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实质违反,使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前主张权利,寻求救济,这与履行期到来后的实际违约,在本质上都是对合同义务的违背和拒绝履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一方在民法典施行前明示或者默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期违约应当视为合同拒绝履行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制和调整。

无论是对方当事人的明示拒绝还是其行为构成的默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均被视为合同被实质拒绝履行。在此情况下,作为非违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就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对方的履约动态,一旦发现存在拒绝履行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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