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变得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2、情势变化: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3、当事人违约: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4、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合同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
5、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最常见原因,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和补充协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差异:合同变更是对已经约定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可能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而补充协议则是对原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明确,通常不涉及对原合同主要条款的修改。
2、签订时间:合同变更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而补充协议则可以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或签订后进行,主要目的是对原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3、形式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变更的效力和可执行性。而补充协议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相对来说,其形式要求可能不如合同变更严格。
4、法律效力:合同变更和补充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的法律效力范围不同。合同变更涉及对原合同的修改或调整,可能对整个合同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而补充协议只是对原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行补充明确,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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