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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分包工程商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如何追责?

大律师网 2024-03-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建筑工程中,分包工程商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对此,发包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分包商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及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分包工程商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如何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包工程商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其他条款,造成工期延误,构成违约行为。发包方可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分包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可依约追讨逾期违约金。

同时,《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不仅要对其施工质量承担责任,也应对因其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

分包工程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损失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在分包工程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分包工程合同,如果由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守约方有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主张因合同解除或终止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工程的成本费用、预期利润损失、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等。

其次,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均不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分包工程商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时,发包方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及上述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依法追究分包商的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建议发包方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于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各建筑工程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加强项目管理,防止类似违约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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