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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条件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4-03-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无法追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启动此类诉讼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条件有哪些?

1. 股东资格: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者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 先行请求原则:股东在起诉前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且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目的与性质: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非股东个人利益,即针对的是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

4. 存在侵权事实:存在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且公司未能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能否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为派生诉讼)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由于公司自身可能因控制权掌握在这些违法失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手中而不愿或者不能提起诉讼,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具体到能否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针对执行公司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对象确实包括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股东就可以依法提起此类诉讼。

公司内部救济穷尽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体现?

公司内部救济穷尽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体现,是指在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进行救济。股东应先促使公司管理层或监事会采取行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机关怠于行使权利或者因利益冲突无法有效行使权利,股东才能依据法定程序提起代表诉讼。

这一原则的设定主要是为了尊重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和自治性,避免股东直接越权干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同时也能防止滥用诉权,确保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是在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失效后的一种补充和救济手段。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法律规定共同体现了公司内部救济穷尽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实际应用。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手段,旨在弥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足,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在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失效时,可依法行使诉权,但务必遵循法律规定,审慎行使此项权利,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切实服务于公司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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