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能否规定加盟商的采购渠道?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这通常包括商标使用权、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标准等。为了保证特许体系内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一致性,特许人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加盟商的进货渠道作出特定要求,即限定加盟商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认可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或原材料。
特许人的此项权利并非无限。其一,特许人规定的采购渠道必须具备合法性,不能强迫加盟商购买价格不合理或者质量不达标的商品;其二,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否则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其三,特许人对于加盟商采购渠道的限定,应充分尊重并保护加盟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这里虽未明确提及采购渠道,但实践中,确保商品或服务质量往往涉及对供应链的管理。
2.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竞争。
特许人在何种情况下可提前解除加盟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其解除条件一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许人提前解除加盟合同的情况通常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情形。
1. 加盟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加盟商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擅自转授权、泄露商业秘密、不按特许经营模式和标准经营等,严重影响特许经营体系的正常运行或者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时,特许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2. 不可抗力因素: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加盟商都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3. 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若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导致特许经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特许人也可能因此具有提前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特许经营的专门法规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特许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特许人在符合《合同法》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细化并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确保自身权益。
特许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障加盟商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加盟商的采购渠道进行合理规定。同时,加盟商也应对特许人的采购规定予以理解和遵守,以共同维护良好的特许经营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但具体个案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合同条款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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