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中损害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损害认定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实际损害:主要表现为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价格、销售收入、利润、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等经济指标的明显下滑,并且这种下滑可以归因于进口倾销产品的影响。
2. 实质性损害威胁:即使尚未发生实际损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将会导致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这种威胁通常基于对未来市场状况的合理预测,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量的增长趋势、出口商过剩产能、库存增加等因素。
3. 市场扰乱: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新成立产业或者正在重建中的产业,如果倾销行为导致该产业的建立或重建受到严重阻碍,则可认定为市场扰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损害及损害威胁的认定标准和考虑因素,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认定条件,第九条规定了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条件,第十一条则对市场扰乱作出了特别规定。
WTO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申诉方和应诉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在WTO(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申诉方和应诉方都拥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1. 申诉方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申诉方(通常为进口国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其利益的政府机构)有权根据确凿证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认为出口国的产品正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并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威胁。申诉方还有权参与整个调查过程,包括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并有权得到公正、公平、透明的调查结果。
- 义务:申诉方需按照《反倾销协定》的要求,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倾销、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申诉方必须遵守WTO规则,不得滥用反倾销措施,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应诉方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应诉方(通常为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有权全面参与到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包括获得调查通知、查阅所有非保密信息、提交抗辩材料、要求举行听证会、对初步和最终裁决提出评论等。此外,如果应诉方认为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规则,有权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
- 义务:应诉方有义务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便调查机关能够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及倾销幅度。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合作,可能导致不利推断。
相关法条: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WTO其他相关规定,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
以上分析基于国际法原则,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各成员国国内法关于执行WTO规则的具体规定。
在反倾销调查中,损害认定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具体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查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倾销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才能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是您获取法律知识的必备工具!在这里,您可以关注3万+注册律师的日常科普,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遇到法律问题?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