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审查期间是否计入诉讼期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对其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进行的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审查期间并不计入各类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限内,如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
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行审查的七日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的立案审查期限,虽然属于羁押审查性质,但这些期限是明确计入诉讼期限内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羁押审查程序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羁押审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审查程序,主要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时进行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具体步骤如下:
1. 申请阶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 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逮捕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否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等社会危险性)。
3. 决定阶段: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 复议复核阶段: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九条对羁押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以上步骤和依据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审查程序。
通常情况下,羁押审查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的法定期限,但在特定的羁押审查环节如批捕决定审查期和法院立案审查期内,其期限是被计算在内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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