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督职能如何有效发挥?
1. 明确职责边界: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等进行全面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2. 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有效的信息获取机制,确保监事会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增强监事会的核查手段;同时,推动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报告,形成书面意见并公开披露。
3. 强化独立性:监事成员应保持独立性,避免与管理层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监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且不得在公司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确保其独立行使监督权。
4. 提升专业能力:监事会需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经验的监事,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提高监事的业务素质和监督能力,以便更有效地识别和预防风险,实施有效监督。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控股股东能否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权益?
控股股东虽然因其持股比例较大而享有对公司经营决策的较大影响力,但其权力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及诚信的原则,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权益。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非法占用公司资产或资源;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剥夺或限制小股东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等。
如果控股股东违反上述原则,实施了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股东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 同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监管法规也有严格的规定,并对此类行为设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控股股东不能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权益,否则将面临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
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明确的法定职责定位、完善的监督机制建设、监事独立性的保障以及监事专业能力的提升。各类公司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优化监事会运作模式,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效能,从而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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