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协议中如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虽然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这并不改变其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属性。分居期间产生的收入、购置的财产等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般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在分居期间对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收入、房产、债权债务等。这种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且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分居与婚姻关系破裂认定
婚姻关系的破裂并不单纯以分居为唯一认定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且无和好可能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重要依据。
1. 分居时间:连续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判断条件之一。这里的“分居”不仅指物理上的分开居住,更主要的是指夫妻双方在情感、生活和经济上已经没有实质性的互动和联系。
2. 感情状况:除了分居事实外,还需考察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是否确实无法修复,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性。如果虽然分居,但仍有感情交流或积极寻求和解,那么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能直接认定婚姻关系破裂。
3. 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重婚、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以及双方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的矛盾冲突等因素,均有可能被法院纳入考量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处理分居与婚姻关系破裂认定的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
对于分居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建议当事人在分居初期即通过专业律师的协助,订立详细的分居协议,明确分居期间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规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同时,无论是在协议制定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应坚持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