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导致的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若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陷入困境而订立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具体而言,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赋予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一旦合同被撤销,则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即视为自始无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被确认乘人之危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合同法体系中,如果合同被确认为乘人之危而撤销,意味着该合同在订立时,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或者急迫需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条件,迫使对方接受了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当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并撤销这种合同后,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即从合同成立时起就视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这意味着双方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 原因财产应予返还: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 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而签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合理的间接损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现纳入《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证明合同订立存在乘人之危行为?
在合同法中,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或者急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要证明合同订立存在乘人之危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确实处于危难处境或有急迫需要:这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困境、身体疾病、精神压力等客观情况,使得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2. 对方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即对方对受害方的困境具有明确认识,并利用了这种困境。
3. 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对比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明显倾向于利用他人危难的一方,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超出了正常交易习惯所能接受的范围。
4. 危难处境与订立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的危难处境直接导致其被迫接受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五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乘人之危的合同,无论是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的案件,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均可以申请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纠纷,受损方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申请撤销合同来使其自始无效。同时,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务必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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