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罪名在修订前后有何变化?
修订前的刑法第118条规定了对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并未详细规定具体的犯罪情形和量刑档次。修订后的刑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故意破坏上述设施,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并增设了相应的刑罚等级,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法律依据: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多次修正)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引发重大事故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8条涉及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刑法第118条所涉及的犯罪是“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该条款,犯罪主体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
自然人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实施了故意破坏上述特定设备的行为,并且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依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授权,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为单位利益而集体决定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罪行与过失犯罪有何关联?
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罪行是“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这是一种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本条规定的罪行中,行为人必须对破坏特定设备以及可能由此带来的公共安全危害有明确的认知和积极追求或至少是放任的态度。
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与刑法第118条的故意犯罪不同,如果行为人在破坏电力设备等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避免,最终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罪责性质就可能转变为过失犯罪,具体可能构成刑法中其他有关过失损坏设备或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过失犯罪进行了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虽然刑法第118条并未直接规定过失犯罪,但在实际案例中,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符合过失犯罪的要件,仍需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和处理。
总体而言,刑法第118条的修订更加强调了对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危害程度设置了更为细致的量刑标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公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破坏重要公用设施,否则将依法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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