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出租人“拒绝维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或者通常的安全、卫生标准。当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若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的维修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维修,或虽同意维修但迟迟不采取实际行动,即可视为出租人存在“拒绝维修”的行为。
具体而言,界定“拒绝维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租赁物确实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
2. 承租人已将此问题明确告知出租人并请求维修;
3. 出租人对此维修请求未予回应或虽回应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实际进行有效维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规定,因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是否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出租人是否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但具体责任范围和内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1.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同时,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 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保证其适于租赁用途的基本义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或者通常的使用状态。如果租赁物存在瑕疵或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且非因承租人过错所致,出租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三条:
1.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比如有关租赁物维修义务的具体分配等内容,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出租人的“拒绝维修”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明知租赁物存在问题且收到承租人维修请求的情况下,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作为承租人,面对此类情况,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自行维修后向出租人追偿费用,或者请求减少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等。作为出租人,则应切实履行维修义务,以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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