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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169条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

大律师网 2024-03-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169条主要涉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案件。

刑法169条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规定,该条款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案件: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挪用公司财产;二是上述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并符合刑法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界定刑法第169条的适用场景?

刑法第169条主要涉及的是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界定。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

1.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3. 对外投资、采购、销售等商业活动进行决策时,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程序,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适用场景的具体界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存在违背忠实义务、滥用职权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些行为直接造成了上市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169条所列举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列出具体的四种情况,与上文分析一致)

刑法第169条涵盖哪些犯罪行为?

刑法第169条主要涉及的犯罪行为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罪名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3. 对外投资、采购、销售等商业活动进行决策时,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程序,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议,擅自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采购、销售等事项;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5.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169条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刑法第169条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因违背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通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手段,或滥用职权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对于此类可能触及刑法第169条的案件,应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实际损失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为客户提供建议和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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