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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者是否享有基本人权?

大律师网 2024-03-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法律体系中,即使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其基本人权仍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会因其服刑身份而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是基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惩罚改造的目的。

终身监禁者是否享有基本人权?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公民都享有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劳动改造和获得适当生活待遇的权利。对于终身监禁者,尽管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但上述基本人权仍然得到保障。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对罪犯的处罚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改造目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教育改造,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生活、医疗、学习等权益。

终身监禁在各国的法律规定有何差异?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在一些国家如美国,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重罪谋杀以及连续犯罪等,而在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挪威,尽管也有终身监禁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中更倾向于通过假释或减刑让犯人有机会重返社会。根据《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如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2.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的区别:在某些国家(如我国),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混淆,两者均可能意味着剥夺自由直至死亡。但在另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无期徒刑通常允许服刑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假释,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犯人不得假释,必须在监狱度过余生(即“没有假释机会的无期徒刑”)。

3. 待遇和权利:不同国家对终身监禁犯人的待遇和权利保障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国家允许终身监禁犯人享受一定的教育、劳动改造和医疗保健等权利,有的则对此限制较多。

相关法条: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美国:

在美国联邦法层面,《美国法典》第18篇第3559条款规定了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而第3624条c款则明确了真正的终身监禁(Life Without Parole, LWOP)的执行方式。

德国: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57a条,虽然有终身监禁的规定,但实际上德国法院往往会在判决时确定一个最低服刑年限,之后可以根据犯人的改造情况考虑是否提前释放。

以上仅为部分代表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各国关于终身监禁的具体规定因立法理念、刑事政策以及人权保障等因素各有异同。

终身监禁与有期刑期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终身监禁与有期刑期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处罚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的限定和执行的终止条件。

1. 期限限定:有期刑期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年限的监禁刑罚,例如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十年等。在服刑期间,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提前出狱,且在服满刑期后,其刑事责任即告终结,可以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2. 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无固定释放日期的监禁刑罚,意味着罪犯将被永久剥夺自由,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特赦,否则不得提前释放。终身监禁通常伴随着“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如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一旦被判终身监禁,罪犯实际面临的是“事实上”的无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使终身监禁成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不同于传统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特定严重经济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在法律框架下,即便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其基本人权同样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所有权利,而是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狱政管理的要求和改造目标的实现过程中,适度且适当地享受并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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