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逃税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 主体要件:逃税罪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款的个人或单位。
2. 行为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虚假申报、不申报、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销售收入等,以减少应纳税款。
3. 数额与比例要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构成逃税罪。具体数额和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应当纳税而故意逃避,意图非法占有国家税收。
5. 持续状态要件: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其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04条涉及何种罪名?
刑法第204条涉及的罪名为“逃避追缴欠税罪”。根据该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除外。
此罪名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纳税人;(2)主观上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欺骗、隐瞒等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行为;(4)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一定比例;(5)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未按照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及接受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除外。”
逃税罪的成立需综合考量主体身份、行为方式、涉税金额及其占比、主观故意以及对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态度等多个因素。对于任何可能触犯逃税罪的行为,均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纠正,以免触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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