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决定终止原行政行为执行吗?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若发现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权作出暂时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构有权中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何时启动行政复议会自动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
在行政法体系中,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原行政行为的自动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除非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停止执行。
1. 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不及时停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2.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且存在上述“不及时停止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同时,对于何为“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停止执行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害等因素,行政复议机关会综合考量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基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有权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决定终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此类决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审慎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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