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能否重新申请逮捕?
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重新申请逮捕,主要取决于检察院的不起诉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是法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公安机关通常不能再申请逮捕,因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酌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检察院复议或者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重新审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不被检察院起诉后,个人档案有无案底记载?
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侦查,但最终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意味着检方认为该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不适宜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记录,通常被称为“无案底”。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表明,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决定不起诉,那么这个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这意味着,如果案件被撤销,相关的强制措施也会解除,通常不会留下案底。
3.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85号)规定,只有经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才会被纳入犯罪记录系统,未被起诉或被法院宣告无罪的人不应有犯罪记录。虽然在刑事层面可能没有案底,但如果涉及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分,可能会在相应的行政记录中有所体现。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即使被不起诉,也应进行必要的帮教和矫治措施,但这并不等同于有犯罪记录。
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机关能否重新申请逮捕,需依据具体的不起诉类型以及是否有新的证据支持。在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无权再申请逮捕;而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一定的申诉和复议权利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实际操作中应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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