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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并以此牟利应承担什么刑责?

大律师网 2024-04-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并以此牟利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有期徒刑。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并以此牟利应承担什么刑责?

根据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于前者,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后者,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则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电子证据如何有效收集与保全?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记录、网络日志、数据库记录等。电子证据已逐渐成为重要的证据类型。有效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是确保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1. 保证原始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保持其原始状态,避免篡改或丢失。这需要在收集时进行适当的封存和复制,以证明数据自收集以来未被改变。

2. 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通信秘密等。如果需要获取他人设备上的数据,可能需要取得法院的搜查令或者当事人的同意。

3. 可追溯性:收集电子证据时,应记录下收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收集人,以便于后续的法庭审查。

4. 专家鉴定:由于电子证据的专业性,往往需要请计算机专家进行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审查等程序,强调了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原始性、可追溯性和专业鉴定,以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的效力。

具体哪些经济利益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牟利”?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里的"牟利"不仅限于直接的金钱收益,还包括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直接的经济收益:如通过贩卖淫秽物品获取的销售收入,或者通过广告、会员费、付费阅读等方式获得的利润。

2. 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网站流量,进而吸引更多的广告商,或者提升个人或公司的知名度,从而在未来可能获取经济利益。

3. 其他形式的利益:如换取其他有价值的资源,如影响力、权力或其他非物质的但具有经济价值的回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规定表明,无论何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只要与传播淫秽物品有关,都可能构成“牟利”,并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并以此牟利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面临社会信用系统的负面记录网络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网络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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