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行为涉及刑法第153条?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二是逃避海关监管,未按规定缴纳关税的;三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海关管理秩序,因此被列为刑事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第153条,哪些情形下会加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偷逃应缴税额巨大"通常是指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走私活动的;
-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 走私货物、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 走私毒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
- 因走私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再犯本罪的;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些规定表明,刑法对走私行为的处罚不仅考虑了偷逃税额的大小,还考虑了犯罪的手段、性质、后果以及犯罪人的前科情况等因素,以此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涉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限制或应税货物、物品的行为,都将触犯我国刑法第153条,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给予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海关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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