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希望撤销异议登记,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异议登记存在问题或者与房产所有权的真实情况不符。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当事人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异议登记的撤销程序。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撤销异议登记,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2、提交必要的资料,例如户主身份证明、申请表、证明证件等。3、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查与核实,确保符合撤销条件。4、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撤销异议登记。5、当地房地产管机构撤销异议登记后,相关登记机构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变更与回收。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产异议登记是一种程序繁琐、成本较高的行为,其撤销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选择合适的撤销途径,并且需要与当地房产管理机构协调,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同时,申请人应该吸取教训,以免再次出现同样的错误。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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