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通常会有回执单。回执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后,经过审查决定立案时,出具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的一种证明文件。它证明了相关机关已经接收并决定立案处理该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回执单与受案回执单是不同的,立案回执单意味着案件已经被决定立案,而受案回执单只是表明案件已经被受理,但并不一定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法院回执单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这只是一个一般的期限,具体的有效期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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